藉法律在社會及學校場所宣傳同性戀

1.學校

A. 「學校職員受到來自支持同性戀組織壓力,他們要求將同性戀教育融合在學校課程裡。這些組織提倡要宣傳同性戀是正常的,屬不能改變的性格特徵,應在兒童期的時候,甚至是幼稚園,便去確認。」http://factsaboutyouth.com/posts/on-the-promotion-of-homosexuality-in-the-schools(譯按:內容來自網站FACTS About Youth,文章也指出,這些組織所倡議的同性戀教育內容已製成單張,2008年開始在美國共16,000間公立學校內派發。)

B. 「 (美國)州下令公立學校宣傳同性戀 最新消息:一個新法案剛被寫進教育法規,命令所有學校──從幼稚園到第12級,必須正面描述同性戀與跨性別。

其他法令與規限包括:*(第二部分, 51500)任何活動若宣傳一些歧視性偏見基於…性傾向…,該教師不得參與講授,校區亦不能提供資助。*(第三部分, 51501)若教科書或其他教授材料內容,含有任何思想是基於…性傾向…之人士的反對意見,州委員會或任何管理委員會不得給予公立學校使用。」http://www.citizenlink.com/2011/07/07/32025(譯按:內容來自網站CITIZENLink的教育版新聞,2011年7月7 日。)

(文章來自,Christian Apologetics & Research Ministry, “Promotion of Homosexuality in Society, Schools, via Law”,網絡連結:http://carm.org/homosexual-promo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