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性取向?(節錄)

Matt Slick

何謂性取向,和何謂同性戀取向?據美國心理學學會定義:

  • 「性取向指受男性、女性或雙性吸引的、持續的愛戀情感模式;亦指個別人士基於對某性別的愛戀情感、相關行為並群體歸屬,而產生的身分認同…性取向關乎個人親密關係,即能以滿足人對愛、歸屬與親密之渴求的關係。除性行為外,伴侶間聯繫亦包括不涉性關係的愛戀對方的體貌,有共同目標與價值觀,互相支持,並彼此委身。因此,性取向不僅是個人特徵,同時也定義了相關群體,是他能在其中尋得滿足、愛戀關係的;對許多人而言,情感歸群體乃建構個人身分的重要部分。」[1]

Matthew Vines是知名同性戀者,自稱基督徒;他於2012年3月8日在美國肯薩斯州威奇塔巿(Wichita)聯合循道會的演講製作成影片,廣泛流傳,他說:

  • 「對異性戀者言,性取向即戀愛與為伴侶付出的能力,這可不限於性吸引力與性行為;我們有性取向,所以才會談戀愛…同性戀者一樣有愛與付出的能力;同性伴侶間的情感牽繫、愛質量,都與異性戀者無異。」[2]

據美國心理學學會定義,性取向即「指受男性、女性或雙性吸引的、持續的愛戀情感模式… 亦指個別人士基於對某性別的愛戀情感…而產生的身分認同」,此乃一道德中立之定義,與Matthew Vines指性取向關乎愛戀吸引力的說法類似,均試圖表現中立。

光談取向足夠嗎?

無論人是否天生傾向在性和戀愛方面受同性吸引,不等於這就合符道德。若說受同性吸引是天生的,因此對「他們」來說就是正常、可接受的,這會引起很大問題。如果有人天生覺得小孩子很吸引,即孌童癖,我們該拿這些人怎麼辦?這合符道德嗎?若然的話,為甚麼?若說性取向只要出於「自然」即等於可接受,那麼我們也要以同樣邏輯對待孌童癖了,因為好此道者都說是自然的、天生的,所以這也是可接受的。

  • 『按「同志」平權人士的同樣的策略,孌童者最近亦開始爭取類似的權益,指喜歡小孩是自的性取向,與同性戀、異性戀無異。』[3]

難道光談性取向,即足以令同性戀變得可取嗎?當然不。人的取向不等於就是對的,若以為然的話,我們也必須接受孌童癖了,因為這也是人的「性取向」。光談人的取向不足以定是非,循此邏輯,我們可以否定戀童癖。可見同性戀者單憑性取向而作的論證其實站不住腳。

若同性戀者所說成立的話,那麼又該如何看待天生愛說謊的人?難道因為某人天生有說謊取向,就可以理直氣壯地說謊嗎?又或者有人有姦淫、謀殺、暴力、仇恨、好色、各種戀物癖等取向,又該怎麼辦?難道因為是自然取向-即天生覺得某種行為或事物特別吸引-就令該行為變得合[4] 當然不,但同性戀者卻以此為根據。

他們必須提出其他理據,不能光說「我們天生如此」。

[1] apa.org/helpcenter/sexual-orientation.aspx ^

[2] matthewvines.tumbir.com ^

[3] greeleygazatte.com/press/?p=11517 ^

[4] 我並不同意同性戀是天生的,此處不過據邏輯論證。 ^

(文章來自 CARM, 網路連結:http://carm.org/what-is-sexual-orienta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