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RTH董事會於2012年1月25日通過
現時就同性戀性傾向改變的討論,已無可避免地被社會政治氣候包圍下發生,這讓單純的科學探討變得相當困難。在面對這樣的實況,要求準確了解性傾向改變的可能性,有時甚至存在矛盾的看法,有幾個考慮是重要的。第一及最先要知道的,就是我們對「改變」這概念的認知是如何,而這會引申到我們所以為的改變是什麼。一些人(包括了支持及反對同性戀性傾向可改變的人士)認為改變可以簡單地分類為,全盤作出改變,或是完全不改變。不論是支持或反對者,這種分類的方式,都是同樣的思路,不同的只在於他們渴望的結果是不一樣。支持者認為同性戀性傾向是生活方式的選擇,說放棄就能放棄。反對者則認為這完全是天生的,就是無法改變。本會對上述的兩種看法都不認同。
本會相信,大部份對改變同性戀性傾向表達消極看法,乃有意無意地將「改變」之定義納入為簡化的分類概念。當「改變」落入這樣絕對的定義,令尋求改變者一旦再有任何受到同性吸引的經歷(或任何其他挑戰)──哪怕程度已大大減弱,均被視為「無可改變」或「改變失敗」。反對者認為同性戀性傾向是人一種天生而無法改變的特性,部分原因亦由於對「改變」一詞採取如此簡化的分類。值得記住的是,基於對「改變」採取簡化分類而排除改變之可能,這跟精神病學文獻面對的任何挑戰並不能相提並論。舉例說,若按分類標準去定義「改變」,則治療途中一旦有任何抑鬱情緒再浮現,即被視為無明顯或實質改變,即使抑鬱情緒出現頻率已大減、或是抑鬱程度已下降。同樣論據,亦可用在不同情況,包括哀悼、酗酒,或婚姻問題。這裡的重點不是要將上述情況等同於同性戀,而是要指出,若單單對「不想要的同性吸引」(unwanted same-sex attractions)的改變,採取這樣的分類標準去報告,跟專業原來的處理並不一致。
本會相信,關於同性戀性傾向改變,與其於歸檔式地分類,更有幫助和準確的理解,應該是這些改變正在一體當中延續不斷地發生。事實上,性傾向的定義在近代研究中也是如此,從著名的金賽量表(Kinsey scales)開始,即使後來的研究常以分類式的詞彙去形容「改變」相關之發現。本會肯定那些積極關懷「不想要的同性吸引」的人們,曾報告過分類式定義的改變。另外,本會也同樣確認那些「沒改變」的報告。然而,據本會臨床經驗,對大部分尋求心理治療以擺脫「不想要的同性吸引」的人士而言,理解到「改變」是延續性地發生,協助效果會更好;許多求助者最終可以在方向及強烈度上獲得顯著的改變:減低對同性吸引、幻想與性興奮,而當事人對此改變亦感到滿意和有意義的。本會相信,對尋求擺脫「不想要的同性吸引」的人士,以否定其真實(包括同性戀)人性,或單求身分標籤的轉換,視為成功的轉變,是百害而無一利。若嘗試否證那些轉變,並假設那不是基於當事人的實際經驗而來,實在是侮辱了那些已改變之人士的誠信,以及是當下一廂情願的痴想。
最後,必須指出,有報告以相關治療混雜不同方式為由,對性傾向可改變的立場過分悲觀。然而近年大部分關於改變同性戀性傾向的報告,多數集中於討論宗教介入之結果,而這與專業心理治療的果效,可能會有很大差別。有理由估計,求助人士在專業心理治療人員照顧下,其改變的可能性會更高,惟情況有待進一步研究。本會對此類研究非常有興趣,盼日後能籌募足夠資金進行。
總言之,對同性戀性傾向改變的可能性存高度悲觀之人士,其結論似乎是由於以分類式定義「改變」作為前設,然而,這有違文獻就性傾向之定義,並且接近所有其他心理學個案對「改變」之理解。本會相信,視改變為在一體中延續發生的過程,這是較合適的治療進路,令那些尋求改變向導治療的當事人,有更現實的期望。以此為念,本會堅持委身於保障求助者的權利,尋求擺脫「不想要的同性吸引」,就好像治療師亦有權提供相關心理治療服務。
(文章來自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 Therapy of Homosexuality,
網絡連結:http://www.narth.com/2012/01/narth-statement-on-sexual-orientation-change#!about1/c1w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