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5日) 當歐洲最高的人權法院向一個由男跨女的變性人及其妻子指出,民事結合(civil union)對他們已經足夠時,法院粉碎了一個想從判決引入同性婚姻的希望。
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先例,法律與現實間仍有遙遠的差距,歐洲人權法並未要求締約國「承認同性婚姻」。
發起訴訟的團體及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承認結果是可預期的,儘管如此,判決結果對歐洲的同性戀權利帶來毀滅性的影響,粉碎同性「婚姻」成為事實的希望。此案件的事實其實是具有特殊性的
芬蘭的Heli Hämäläinen在2009年變性,生理改變為女性,儘管跟他妻子在2002年生了一個小孩,養育他長達十年。在手術前,他嘗試改變法律上的性別,由男變女,但沒有成功。因為芬蘭不允許同性婚姻,但他仍維持婚姻狀態,因此他被告知更改法律上的性別是不可能,於是他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
Hämäläinen及其配偶堅持,基於宗教信仰,他們是不會離婚的,但是民事結合依據芬蘭的法律,並不會給予他們與婚姻相等的福利。歐洲法庭明確指出,歐洲人權法對於同性婚姻並未予以考量,且認為民事結合對同性伴侶的保障已相當充足(good enough)。
法院確立了保護傳統的婚姻制度是令人信服的國家利益(valid state interest)─暗示了一種觀點,即同性間的「關係」(relations)與男女間的婚姻(marriage)並不同,因此在法律上得有差別待遇。
判決指出,歐洲人權法承認「一男一女結婚及建立家庭的基本權利」,以及「將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間的傳統觀念納入保障」。歐洲人權法院解釋,此係因同性婚姻在歐洲欠缺共識,47個締約國中,只有10個國家准許被相關條約規範。
此判決特別重創了芬蘭的同性戀權益,其實國會議員在上個月已拒絕通過同性婚姻立法,這是自2012年以來,同性婚姻第二次在國會裡被封殺,芬蘭是唯一不容許同性婚姻的斯堪地那維亞國(Scandinavian country)。
在世界各地,同運人士均被告知同性婚姻不是人權。其實意大利憲法法院在上個月,也面對類似的案例,法院也指出,民事結合已能適當保障同性伴侶的利益。
美國最高法院去年亦曾拒絕明文,同性婚姻是在美國憲法或國際法下的「權利」。在涉及禁止美國聯邦政府承認同性婚姻法律的案件中, 法院判決個州可自行決定是否容許同性婚姻。
文章來自:
http://c-fam.org/en/issues/marriage-and-family/7927-european-court-gay-marriage-is-not-a-human-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