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可改變嗎?

絕對可以!我們從個人經驗見證,性別身分認同、性行為,對性的興趣與慾望,都可以有翻天覆地的改變,深深帶給我們很大的平安與滿足。(參:我們的故事)( http://www.peoplecanchange.com/stories/index.php

改變的例證

類似的例證有很多,網上有不少第一身經歷見證,還有在修復性向會議及著作的事例;其他網站相關見證請點擊這裡(http://www.peoplecanchange.com/stories/index.php#other)。

然而性向可改變的證據,遠不止於事例。以下我們將列舉近五十多年來的資料,當中包括四十八項研究,裡面的資料和出版物記錄逾三千宗例證,當事人成功從受同性吸引、同性戀身分認同與功能,轉變成為異性戀。

「同性戀可改變」計畫

加拿大多倫多的新方向事工(New Direction Ministries)(http://www.newdirection.ca)曾收集及評論三十一宗關乎同性戀可改變的臨床研究,當中包括個別案例與調查,並1952年至2003年間出版、在期刊發表的書刊及文章;評論者收集相關報告及支持證據,指研究對象或在行為、物色戀愛對象、性幻想及自我身分認同等方面曾作改變。該事工網頁綜論其中二十八項研究結果,另三項別作討論。

綜論之二十八項研究,提及共2,252名研究對象資料。「同性戀可改變」計畫評論者只選取報告資料足以作金氏性取向評分者(Kinsey sexual orientation scores),評估其治療前後之性取向程度,0分為完全異性戀,6分為完全同性戀。論者排除所有治療前評分低於5(即「主要為同性戀」),或沒有足夠資料作評分者。

論者發現,按此保守的治療前後分析,從相關出版研究得出以下結論:

1.有45宗案例,當事人在治療前評為完全、或主要為同性戀(金氏評分6或5),治療後其性傾向完全改變(達金氏評分0)。

2.當中287宗案例從完全、或主要為同性戀(6或5分)大幅度改變其性取向(1或2分)。

3.有86宗案例從完全、或主要為同性戀,轉為有令人滿意的異性關係。(第三種研究主要衡量外在行為改變及滿意度,而非受異性吸引程度。)

可見據「同性戀可改變」計畫所定條件,在出版的心理學文獻內,最少錄得418宗個案轉變為異性戀傾向;而按各項研究本身顯示,有最少563名研究對象經歷不同程度的改變,調整而轉向異性戀。(計畫所得可改變數字之所以較低,因為評論者採取劃一條件,以總結逾五十年的出版研究,因而將不符合分析條件的案例排除。)

有批評指,上述研究年代久遠,已經過時。其實年代久遠不等於過時,研究不像麵包,不會隨時日「變壞」的;較舊的研究可以按更新、更佳、更透徹的標準重新予以確定、詮釋或比較,然而年份並非使某項研究無效之因素。教人驚訝的是,在這五十多年間進行的三十一項研究,在不同時代均顯示,性傾向是可作某程度上之改變的。

資料來源:加拿大多倫多新方向事工「同性戀可改變」計畫

年份研究人員出版物 / 登載期刊研究對象人數最少有某程度上之性向修復,其出現次數同性戀可改變計畫評估,錄得從K6/5轉至K0/1之次數
1952Poe, John S.《心理分析評論》 Psychoanalytic Review111
1958Hadfield, J. A.《英國醫學期刊》 British Medical Journal966
1959Ellis, Albert《臨床心理學期刊》 Journal of Clinical Psychology111
1962Bieber, et al《同性戀-心理分析研究》 Homosexuality: A Psychoanalytic Study10629-4314
1965Mayerson & Lief《逆性-同性戀的多重根源》 Sexual Inversion: The Multiple Roots of Homosexuality1996
1966Mintz《輔導心理學期刊》 Journal of Consulting Psychology1033
1966Hadden《小組心理學國際期刊》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roup Psychology321212
1967Kaye《一般精神醫學檔案》 Archives of General Psychiatry
1969Wolpe《行為治療法實踐》 The Practice of Behavior Therapy111
1969Wallace《精神分析評論》 Psychoanalytic Review111
1970Hatterer《改變男同性戀者》 Changing Homosexuality in the Male14349-671
1973Liss & Weiner《英國心理治療期刊》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otherapy111
1973McCrady《行為治療與實驗精神醫學期刊》 Journal of Behavioral Therapy and Experimental Psychiatry1
1973Barlow and Agras《應用行為分析期刊》 Journal of Applied Behavior Analysis221
1974Canton-Dutari《性行為檔案》 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5444-4915
1975Freeman and Meyer《行為治療》 Behavior Therapy1194
1976Callahan《輔導方法》 Counseling Methods111
1978Socarides《同性戀》 Homosexuality452020
1979Masters & Johnson《同性戀觀點》 Homosexuality in Perspective672912
1980Pattison & Pattison《美國精神醫學期刊》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11115
1980Birk《同性戀行為-一項現代評估》 Homosexual Behavior: A Modern Reappraisal291818
1986Van den Aardweg《同性戀起源與治療》 On the Origins and Treatment of Homosexuality101375
1992Shechter《精神分析學國際論壇》 International Forum of Psychoanalysis111
1993Golwyn & Sevlie《臨床精神心理學期刊》 Journal of Clinical Psychiatry111
1994Berger《美國心理治療期刊》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otherapy11
1994MacIntosh《美國心理分析聯會期刊》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1215276276
1999Schaeffer《心理學與神學期刊》 Journal of Psychology and Theology140
2000Schaeffer《心理學與基督教期刊》 Journal of Psychology and Christianity248
總計2252563 (25%)418 (19%

美國同性戀研究與治療聯會(NARTH)關於性向復修治療受助者統計

除上述綜論之二十八項研究外,「同性戀可改變」計畫另報告三項研究。第一項研究,由美國同性戀研究及治療聯會(下稱NARTH)於1997年進行,調查訪問了882名(http://www.narth.com/docs/published.html)曾接受性向復修治療、或其他介入治療計畫人士,期能有效改變其性取向。

調查以不記名形式進行,結果發現,在接受輔導或治療前,882名男女中有581名、或66%認為自己完全、或幾乎完全是同性戀者(金氏評分6或5);另188名(21%)認為自己偏向同性戀(金氏評分4)。

而在治療後,僅111(13%)人認為自己完全、或幾乎完全是同性戀(金氏評分6或5);即有470人在治療後不認為自己再歸屬此類。事實上,其中282人(32%)在治療後覺得自己已完全、或幾乎完全屬異性戀者(金氏評分0或1)。

據該項調查,不少人在治療後,其同性戀念頭的頻密度及強烈度減弱,有63%人士在治療前「常有此念頭」,治療後卻降至3%。同性戀行為情況亦相約,約30%人士在治療前「常有同性戀行為」,治療後僅1%有此行為。

NARTH對治療師之調查

第二項研究,由NARTH於1997年進行,訪問了206位曾提供改變性向治師的治療師及輔導員(http://www.narth.com/docs/published.html)。206位受訪專業中士共服務最少9,702名尋求復修性向的同性戀者。

逾40%治療師指,大部分受助者(61%以上)要非「轉變成主要的異性戀取向(不僅改變行為)」,就是「不理想的同性戀念頭、感覺與行為大幅減低」,或同時經驗兩者。據提供輔導者言,平均每位治療師有四十七名受助人-即共2,350人-從同性戀轉變成異性戀。

史畢哲研究

「同性戀可改變」計畫(http://www.newdirection.ca)綜論三十一項研究裡,最後一項由哥倫比亞大學精神醫學家史畢哲博士(Robert L. Spitzer)進行,專研「自稱從同性戀轉為異性戀者達五年以上者」(研究刊於《性行為檔案》[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2003年10月號)。史氏追尋、訪問了一百四十三男、五十七女,多年來曾為受同性吸引人士(即受同性吸引度最少達60分,以100為滿分,0分為完全異性戀,100分為完全同性戀),而治療後則有異性戀轉向(改變程度多於10度)達最少五年者。

史氏發現,二百名曾長年受同性吸引的受訪者在接受十二個月治療前平均分數為90(100分為滿分),治療後(訪問在治療剛結束時舉行)則降至19。

l37(19%)人自覺已「完全改變」,再沒有任何同性戀念頭、幻想或慾望。

l119(60%)達至史氏所訂的「異性戀功能良好」標準(包括與異性進行性行為時,再沒有、或很少再有同性戀行為念頭)。

其他研究

在《同性戀-引用科學數據作教會道德辯論》(Homosexuality: The Us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 the Church’s Moral Debate),心理學家Stanton L. Jones及Mark A. Yarhouse博士綜論1954至1994年間三十項研究資料,其中十三項研究亦見於新方向事工的「同性戀可改變」計畫綜覽,另十七項不包括在內。這十七項研究主要在1960及1970年代進行,涵括三百二十七名研究對象資料,當中有一百零八名男女成功從主要屬同性戀轉向主要為異性戀吸引及/或行為。

資料來源:Jones, Stanton L., and Yarhouse, Mark A., Homosexuality: The Us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 the Church’s Moral Debate (InterVarsity Press, 2000), 123, 131.

年份研究員、出版物研究對象人數最少有某程度上之性向修復,其出現次數
1954Eliasberg;《小組心理治療》(Group Psychotherapy63
1958Hadden;《美國精神醫學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關鍵字 Keywords: LGBT LGBT 同性戀 Homosexuality 女同性戀 Lesbian 男同性戀 Gay 後同性戀 Post g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