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恩·安德森如何回應希望「更改婚姻定義」的男同性戀者

問者:支持修改婚姻定義的男同性戀者

答者:Ryan And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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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的問題是有關政府對稅項的興趣, 及對婚姻的興趣, 我覺得政府對稅項更有興趣,如果有錯請更正我

答:他們對稅項太感興趣, 這是個問題
問:我同意,所以我的問題是,為什麼我沒有權利享有配偶稅務優惠,為什麼我比異性戀配偶多付稅項,只因為我是少數?這如何不是歧視?

答:好的,十分清楚。那如果這樣說:「為什麼我沒有權利享有配偶稅務優惠,只因為我是三人伴侶,或四人伴侶?」所以你建議的似乎是我們的稅務法例不應承認婚姻,不是嘛?所以你是認為我們需要為同性雙方設立同性婚姻??但你會否同樣地把婚姻的平權延伸至「三人伴侶」?

問:我真正想問的是,為何我作為男同性戀者,被拒絕擁有相同權利,跟我未來的丈夫享有配偶稅務優惠,而異性戀伴侶則有?

答:我只是想展示你正運用的原則。我希望你不是要求特别待遇,只想自己的權利得到保障,而不是所有美國人的權利。所以我希望你不會這樣說,你想有特別的稅項待遇,但我不關心「三人伴侶」。所以我想知道你運用的是甚麼原則,而這個保護你權利的原則, 能否同樣延伸致保護「三人伴侶」的權利?

問:好的,這個原則是人權,所以應用在男女雙方的權利,也可應用在男男雙方。而我的問題是,這如何不是基於性傾向的歧視?

答:好的,這是答案的一部份。因為同性雙方不是一段婚姻,所以我們希望婚姻平權能以同樣方法對待所有婚姻關係,正如我今日所講「甚麼是婚姻」的理解,同性關係不是婚姻性質。但我嘗試問你,有關你提出平等保護的論據,可否應用到所有成年自願的愛情關係,為什麼你希望同性雙方能享有配偶稅務優惠,而不是同性「三方」或異性「四方」呢?

問:好的,好的,我理解這個,這不是… 抱歉但這不是我的問題,我的問題是為什麼我的權利被拒絕…

答:對,十分抱歉,我回答你的問題,你沒有配偶稅務優惠是因為你沒法結婚

問:但我住在加州,我可以結婚

答:你可以獲得加州頒布的結婚證書,但實際上你沒法結婚,我很抱歉這樣說但婚姻是…

問:這不是歧視?

答:這不是歧視,因為每個人都平等地享有進入婚姻關係的資格。婚姻是配偶在性方面互補的結合,一個持久及排他性的男女結合、丈夫及妻子、母親及父親。如果你沒有興趣進入這種結合,你不是被歧視。你現在希望我們做的,是把婚姻重新定義為包括你選擇的成年關係,而你選擇的成年關係是同性雙方,也有其他成年人希望婚姻重新定義為包括他們選擇的同性「三方」或異性「四方」關係。所以我希望你回應的是,當你說這是歧視,要保障你的權利,而不是他們的權利時,你是訴諸甚麼原則?因為你的立場似乎最終會導致婚姻的瓦解。

問:好的,這裡有其他人排隊,我們可以在午飯時討論,但我只是想澄清你剛才所說,我聽到你沒有權利結婚,所以你可否告訴我,為什麼我沒有權利結婚,這是我最後的問題。

答:我以為我已經,我們還有五分鐘,我會簡單再講一次,我以為我已經回答了。問題不是你沒有權利結婚,而是你想獲得的不是婚姻。婚姻的本質是配偶在性方面的互補結合,男及女,丈夫及妻子,母親及父親的結合。而基於剛才你所說有關你自己,聽起來你有興趣的不是組成這一種結合,聽起來你有興趣的是跟另一名男人組成結合,而這就不是婚姻。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我不認為法律對待你們的關係要跟婚姻一樣。

文章節錄自: http://creativecatholicworks.org/wp-content/uploads/2014/07/Ryan-Anderson-What-is-Marriage-Q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