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神學研究院教牧講座 2013 年 3 月 2 日
面對同性戀 教會何去何從 同性戀是罪? 李思敬博士
同性戀是否罪惡,這是嚴肅的神學論題;教會必須慎思明辨,不能模稜兩可。討論神學,基督教會自改教以來的權威是「唯獨聖經」﹙sola scriptura﹚。
有關新舊約聖經對同性戀的論述,我們將首先從聖經詮釋的角度進行認真探討,然後再以聖經神學進路作出切實的反省。下列五段經文直接觸及同性戀的議題,我們需要謙卑聆聽: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 18:22﹚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 20:13﹚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 1:26-27﹚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駡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 6:9-11﹚
「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這是照著可稱頌之神交託我榮耀福音說的。」﹙提前 1:8-11﹚
在這五段經文中,我們將會集中討論《利未記》的訓誨。當保羅書信還在成書階段時,初期教會的聖經裡,《利未記》是有關同性戀最直截了當的教導。
一個世紀以前,《文理本》﹙1919﹚繙譯《利未記》18 章 22 節,便只用上八個字:「男色可憎,爾勿漁獵。」最新的《和合本修訂版》﹙2010﹚看似贅累,卻是力求忠於希伯來文的嘗試:「不可跟男人同寢,像跟女人同寢;這是可憎惡的事。」《和合本》的「苟合」原文直譯是「同寢」,接連出現兩次;《文理本》內「男色2可憎」是指「跟男人同寢」的同性性行為。
《利未記》十八和二十章所記載埃及和迦南兩地「可憎惡的」習俗1,其實並不限於「跟男人同寢」;兩章經文內合共近二十項的清單,我們或可歸納為五方面的行徑:
(一)與親屬的性行為
(二)不正常的性行為
(三)將兒女獻給摩洛
(四)招魂交鬼行巫術
(五)咒罵自己的父母
「咒罵父母」只提過一次(20:8-9)、「交鬼行巫術」前後出現兩次(20:6-7/ 27),二者都只見於二十章內。「兒女獻摩洛」(18:21 / 20:2-5)和「不正常性行為」卻分別出現在十八和二十章,前後呼應;在先後兩份清單裡,「不正常性行為」同樣包括下列四類情況:
(一)鄰舍通姦 [ 18:20 / 20:10 ]
(二)同性苟合 [ 18:22 / 20:13 ]
(三)人獸淫合 [ 18:23 / 20:15-16 ]
(四)經期行房 [ 18:19 / 20:18 ]
然而,兩章經文最長的篇幅,都用作舉例說明何謂「露骨肉之親的下體」(18:6);「骨肉」是指以下十二種親屬的關係:
(一)母親 [ 18:7 ]
(二)繼母 [ 18:8 / 20:11 ]
(三)姊妹 [ 18:9 / 20:17 ]
(四)孫女 [ 18:10 ]
(五)同父異母姊妹 [ 18:11 ]
(六)姑母 [ 18:12 / 20:19 ]
(七)姨母 [ 18:13 / 20:19 ]
(八)嬸母 [ 18:14 / 20:20 ]
(九)媳婦 [ 18:15 / 20:12 ]
(十)兄嫂或弟婦 [ 18:16 / 20:21 ]
(十一)妻子的母親、女兒或孫女 [ 18:17 / 20:14 ]
(十二)妻子的姊妹 [ 18:18 ]
1 見拙文:「埃及和迦南兩地的惡俗」《校園》51 卷 No. 6(2009 / 11、12 月號)56、57 頁。 3聖經學者多半認為這是禁止近親通婚的律例;無疑在二十章的確有三次清楚提到「娶妻」這動詞(20:14、17、21),但「與繼母行淫」(20:11)或「與兒婦同房」(20:12)大概不可能是親上加親罷。保羅曾指出:「有人和他的繼母同居」(新譯本),「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林前 5:1)。除了侵犯其他男人的財產、或原始社會對性事忌諱等似是而非的理解外,也許我們應該正視另一個歷久常新的詮釋角度:上主訓誨所針對的,是古今中外共通的性放縱文化。
「骨肉」的十二種關係,其中的共同基礎既非亂倫(申 25:5)、亦不是近親(利 21:2-3),而是男人在他家族裡經常往來的異性社交圈子。古代農耕社會並不存在學校、公司、酒吧等單身男女搭訕調情的場境,唯一機會便只有在家人親友的群體中間。開放的文明尺度常常把前衛不羈的性觀念奉為理所當然,聖經卻教導我們跟異性談話,不論年齡,「總要清清潔潔」(提前 5:2)。小說電影總愛把姦淫描繪成浪漫淒美的婚外情第二春,《利未記》這裡卻毫不客氣重複了十八次「不可露她的下體」(18:6-19),一針見血地揭穿了人性的卑賤猥瑣。
貫串「與骨肉的性行為」和「不正常的性行為」的共通之處,也是對一己性慾的放縱;這正是為什麼在朋友妻、同性愛、人獸交三個事例之上,還再加上為求滿足不顧伴侶死活的一幕。現代色情工業宣揚男歡女愛乃基本權利,成年人關上門你情我願要幹什麼都屬私隱自由,旁人不得干涉;聖經卻提醒我們:「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要你們各人曉得怎樣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帖前 4:3-4)
從整體來看,《利未記》禁止百姓仿效的外邦習俗,並非學者所謂的「禮儀律例」。平心而論,我們可以看出這裡所禁止的行為,特別是與性有關的部份,其實都不涉及以色列全會眾的任何宗教禮儀,而是直指百姓日常生活的道德操守。
無疑,「將兒女獻給摩洛」和「招魂交鬼行巫術」的確反映了極濃烈的偶像文化,但我們不能說「咒駡父母」只發生於拜偶像的家庭,或「鄰舍通姦」只屬外邦人的陋習。《利未記》所指責的行為,特別是與性有關的部份,不會因為人認識真神以後,便不再是「可憎惡的」。經文吩咐上主的百姓要「與萬民有分別」,並不限於離棄偶像,而是在這些個別具體的事例上,「不可」入鄉隨俗、隨波逐流。同性性行為若屬例外,它就是這兩章經文中絕無僅有的例外。近代社會按普通法賦與同居者「配偶」的身份,承認非宗教結合或同性婚姻的法律權利。
教會要祝福他們嗎?我們必須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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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我們中間有人仍然會問:《利未記》是舊約摩西律法,對今天基督徒還適用嗎?要解決這方面的疑慮,讓我們翻開新約聖經。在保羅書信中,曾經兩次提到「親男色」﹙arsenokoitai﹚;學者發現這個字很陌生,從未見於其他任何典籍,可能是保羅刻意自鑄的詞彙。這名詞由前後兩部份組成:arsēn 是「男人」,koitē 是「同寢」;這兩個字正是希臘文《七十士》譯本用來繙譯《利未記》「跟男人同寢」的句子。因此,我們可以清楚看見:舊約聖經的訓誨對保羅來說,始終是他勸勉新約信徒的基礎。
同性戀是否罪惡?聖經的立場斬釘截鐵:同性性行為是外邦可憎的習俗之一,上主子民必須從他們中間分別出來;舊約以色列如是,新約基督教會也如是。我們可以不同意或不接受,但無論是誰,都不能改變聖經清晰的教導。然而,聖經的教導卻並非止於定罪,因此我們也必須在聖經詮釋的基礎上,再進深作出三方面聖經神學的反省。
首先,保羅認定「律法原是好的」﹙提前 1:8﹚。我們常常以為聖經中的誡命律例典章跟福音的恩典慈愛水火不容,誓不兩立:一面是嚴苛的清規教條,另一面是無條件的擁抱接納,其實不然。討論律法和福音的互動,馬丁路德有十分扼要的整合。律法在屬靈上的功用,是要照明罪人的本相,顯示出我們完全不能靠立志努力來改變自己;這定罪的結果並非叫我們絕望放棄,而是把我們引到基督十字架白白的恩典,這才是拯救的福音。因此,對路德而言,悔改回轉並非停留於一己的掙扎,卻是選擇放下自己、全心倚靠基督,這也是「唯獨信心」﹙sola fidei﹚的意思。
其次,保羅也提到從前不能承受神國的罪人,現在「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 6:11﹚。天父在我們每個人身上獨行奇事:我們得救是本乎恩,這是耳熟能詳因信稱義的福音;但保羅接著更指出我們原是神在基督裡造成的工作,
這就是加爾文所說成聖稱義的雙重恩典﹙double grace﹚。「成聖」並非人的努力,而是神在我生命中的作為,全是恩典﹙sola gratia﹚。
袁幼軒的見證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在他和母親合著的自傳裡,縷述了他在同性戀、濫交、販毒、入獄和愛滋病途上的掙扎,然後神又怎樣在徹底的絕望裡拯救他
2。他對「性欲成聖」﹙holy sexuality﹚的體會尤其深切
3:原來同性戀的相反不是異性戀,而是聖潔。成聖的焦點不在一個人的性傾向,而是在於他對神的忠貞和服從。對異性戀的基督徒來說,他們同樣要面對性欲的試探,就如情慾、婚外性關係、或婚前性行為,這些都是聖經明文禁止的罪惡。根據新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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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opher Yuan & Angela Yuan Out of a Far Country: A Gay Son’s Journey to God A Broken Mother’s Search for Hope WaterBrook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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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 of a Far Country 185-7. 5
書的記載,耶穌基督完美的一生並不包括婚姻;使徒保羅也屬單身一族,他對獨身、貞潔、克制情慾都有正面的肯定。袁幼軒反問自己:究竟性欲有沒有成了我的偶像?獨身生活真的不可能,抑或其實對我更加健康美好?
教會面對同性戀的神學議題時,必須謙卑聆聽聖經的教導。聖經指出同性性行為是罪,從來都並非只為了定罪,而是要引領我們體驗成聖稱義的雙重恩典。不論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上帝的呼召都是一樣:「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利 11:45;彼前 1:16﹚這才是真正能夠顛覆現實生命的福音。
第三,在創造與墮落的世界中,要明白甚麼是保羅所說的「順性」或「逆性」﹙羅 1:26﹚,單從遺傳基因和社會心理學入手並不足夠。基督的道成肉身,固然為我們建構正確的人觀,提供了重要的教義神學基礎;如何瞭解在人性裡性別﹙gender﹚和性欲﹙sexuality﹚的意義,我們也需要從聖經創造論的角度,作出神學上更深刻細膩的思考和反省。
今天中神教牧講座第二堂更精湛的論述,讓我們拭目以待。
書目
Christopher Yuan & Angela Yuan
Out of a Far Country: A Gay Son’s Journey to God, A Broken Mother’s Search for
Hope
Colorado Springs: WaterBrook Press 2011.
Mark A Yarhouse
Homosexuality and the Christian: A Guide for Parents, Pastors, and Friends
Minneapolis: Bethany House 2010.
Robert A J Gagnon
The Bible and Homosexual Practice: Texts and Hermeneutic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2001.
Paul K Jewett
Who We Are: Our Dignity as Human: A Neo-Evangelical Theology
Grand Rapids & Cambridge: Eerdmans 1996.